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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五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12年08月09日)
第 82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同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