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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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8月09日)
第 89 條
承保機關辦理承保及給付業務需要,得訂定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送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保險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五條訂定現金給付請領書,應先送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