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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 109年12月11日)
第 18 條
承保機關與保管機構所訂委託保管契約,除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依市場實務或慣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三、解決糾紛之調解與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
四、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五、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