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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 109年12月11日)
第 23 條
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