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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 109年12月11日)
第 25 條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

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

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