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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 ( 109年12月11日)
第 26 條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準備金買入有價證券屬記名證券者,以委託契約約定並以承保機關指定之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應依承保機關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