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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 111年06月29日)
第 4 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