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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