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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