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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
二、公務人員及第一條第二項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應按年編列預算直接撥繳本基金。第二款所定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按月彙繳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