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8 條
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全數撥為基金。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