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 112年05月10日)
第 9 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