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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 101年11月06日)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但同一機關、團體推派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二人以上者,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