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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14 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就不同項目,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