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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11日)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存放銀行、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公司債及有關貸款之利息收入,以及投資於受益憑證、上市公司股票、福利設施及經濟建設或委託經營之運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