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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4 條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

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十二年,不受前項每次最長五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