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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6 條
受託機構經營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事項,應以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基金保管機構。

受託機構運用受託基金買入有價證券,如屬記名證券,應以委託契約約定,以基金管理機關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應依基金管理機關與國內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