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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8 條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基金管理機關所委託經營之基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基金管理機關審閱,其相關簿冊於契約終止時,應一併返還基金管理機關。

前項憑證、帳簿及報表所載內容,基金管理機關得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