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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委託經營範圍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及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程序核准之項目。

前項所定委託經營,包括經營、保管、移轉管理及國外有價證券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