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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8 條
基金管理機關應依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年度委託經營計畫所列委託經營運用項目及金額,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經營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受託機構。

基金管理機關得訂定於一定期間內發生之保管業務或訂定保管額度上限,遴選保管機構,辦理保管業務。對保管機構之遴選,應以公開方式就合於第五條規定之合格業者所提送之保管業務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前項規定之遴選程序與其續約,或於續約後,於前項所定額度上限範圍內,委託其保管新增委託資產,並得另訂委託保管契約。

前項契約期限,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畫建議書之內容,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之。其評審應由基金管理機關指派人員,會同所聘請之專家學者合計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