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87年07月14日)
第 18 條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