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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87年07月14日)
第 6 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