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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87年07月14日)
第 7 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