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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11年01月19日)
第 1 條
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退職,指政務人員經免職或任期屆滿未續任,且未接續派任政務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