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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11年01月19日)
第 14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於領受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