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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11年01月19日)
第 28 條
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政務人員依其他法令得領取勳章或特殊功績之給與者,應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擇一請領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