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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111年01月19日)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