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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 53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