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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93年02月16日)
第 2 條
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轉任金監會及所屬機關,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如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銓敘審定。

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轉任後,如調任金監會及所屬機關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