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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93年02月16日)
第 5 條
現職人員由金監會籌備小組造具名冊,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服務機關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