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於長期或短期之工作職責繁重,導致疲勞累積成疾,或短時間內持續工作、執行重大災變搶救任務或處理緊急事件且有具體事蹟,導致身心負荷過重成疾。
二、因前款因素致生疾病或病情加重,且其影響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
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退職時,由其最後服務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就政務人員職責程度、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等綜合評估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