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前項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