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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指未曾辦理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資遣、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指適用公營事業機構退休(職)、資遣或撫卹法令等相關規定之負責人、經理人。但轉任政務人員後,原任職務始納入適用公營事業機構退休(職)、資遣或撫卹法令等相關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