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計入每月退職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算得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金額,乘以其經審定退職且參加社會保險之年資占其參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職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職人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職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再合併計算其金額。
第一項所定退職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退職人員退職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職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