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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34 條
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者,其應減少之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先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每月退職所得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