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36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填具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遺屬一次金同意書或遺屬領受遺屬年金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
二、遺族拋棄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請領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