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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57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殮葬補助費,於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時,補助七個月月俸或本(年功)俸。

政務人員在職失蹤並經死亡宣告者,得依前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