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61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政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政務人員應領之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中覈實收回。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各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政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期間離婚者,其退職酬勞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職酬勞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