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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93年06月09日)
第 5 條
現職人員由能源會造具名冊,經經濟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能源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