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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98年12月18日)
第 5 條
現職人員由原健保局造具名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健保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