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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103年06月24日)
第 5 條
現職人員由原勞保監理會、原勞保局造具名冊,經勞動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分由勞動部、勞保局、職安署、基金運用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