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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106年05月10日)
第 3 條
本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執行主管機關為前條所定公職人員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