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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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106年05月10日)
第 6 條
退休(職、伍)公職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慰金,應按退休(職、伍)公職人員重行核計之退離給與標準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