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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106年05月10日)
第 7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五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