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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01月11日)
第 3 條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