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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三 節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 112年01月11日)
第 44 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