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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01月11日)
第 5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