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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6 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