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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1月11日)
第 61 條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