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給
( 112年01月11日)
第 71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